郭超先律师亲办案例
代理的微信侵犯名誉权案件为原告消除了影响
来源:郭超先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9-04
浏览量:338

语:从微信上谩骂、侮辱他人,并配图发到朋友圈,会使朋友圈好友点击、浏览、评价,给受害人精神生活造成严重影响,通过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,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。我们代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,通过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消除了影响,恢复了名誉,使原告回归了正常生活。

案件事实:

原告称,原告系某电器批发商职员,被告系家电经销商,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,互为微信好友且有众多电器行业内的共同好友。201787日,被告因泄愤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进行谩骂、侮辱,并配有原告亲属照片。被告发表言论后,其微信朋友圈好友(大部分也是原告好友)大量浏览、回复、评价,被告的行为,对原告及家人的隐私、名誉、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。原告认为,被告常年经营电器销售,其朋友圈有大量的同行和广大客户,其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,影响力度大,原告周围的同事对此事议论纷纷,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,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。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微信基础信息截图,载有的联系电话、昵称、微信号、微信头像、朋友圈消息和被告相关联,被告微信发表谩骂、侮辱原告言论截图,原告被告微信聊天记录,共同好友证言等证据。原告诉求一,要求被告立即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,二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。被告认为,“XXX电器”不是自己的微信号,自己并没有发布不当言论,应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认为,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原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,如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民事或者经济方面纠纷,应友好协商解决,而被告不该使用不流、侮辱语言对原告及家人进行侮辱、谩骂。由于原被告存在业务关系,有大量的微信共同好友,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伤害,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告使用XXX电器”微信号是朋友圈众所周知的事实,故对被告辩称“XXX电器”不是其微信号的答辩主张不予采信。由于被告只是在朋友圈散播不当言论,该言论没有被再次转发及散播,所以传播范围较小,故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支持1000元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、第十五条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,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。二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以上内容由郭超先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超先律师咨询。
郭超先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555好评数11
  • 咨询解答快
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98号广阳公寓底商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郭超先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 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10*********44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廊坊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98号广阳公寓底商